10月13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参保地保持不变。2024年1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参保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目前,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参保单位每月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参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个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通知指出,统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办法。以国家和山西省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90%的计发比例计发,2023年山西省统一标准为1782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此比例自行调整。
统一缴费时间核定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统一待遇期限核定办法。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领取3个月;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可领取6个月;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可领取9个月;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可领取12个月;满五年不满六年的,可领取14个月;满六年的,可领取15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标准按其再次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待遇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丧葬抚恤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金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可按规定申请丧葬抚恤待遇。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明确了统一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包括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
来源:山西日报